人才派遣是人才中介組織新開展的一個人才服務項目,亦稱人才租賃,是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,向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准,派遣公司通過一系列科學手段來選取合格人員,錄用後派遣該員工到用工單位工作。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是一種借用關系,被派遣台中清潔工人員與派遣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。用工單位對已經錄用的人員,也可以采用人才派遣,由派遣公司與員工重新建立勞動關系,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。
一、對整個社會而言,為供需雙方牽線搭橋,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勞動力資源共享,打破人才地區分布不平衡,緩解不同單位人才的供求關系,實現人才資源共享。
二、對用工單位來說,可增強用工單位的競爭力。
(一)可以降低用人成本
用工單位在核算派遣人才的總支出時,以崗位效益、市場價格等制定工資標准,自主調整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比例,從而實現綜合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大大降低,實現了“不求所有,但求所用”的用人機制。同時,單位內部不設立專門人員、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,也為用工單位節約了管理成本。
(二)人事管理便捷
用工單位不需要設立專門人員、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,這些人員的檔案接轉、流動手續辦理、戶口落實、各類社保等諸多人事工作由派遣公司負責完成。用工單位在使用這些人員時,只是作出相關崗位制度規定,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管理、考核。合同到期,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,派遣公司決定辦理與被派遣人員的合同終止或續簽,終止勞動關系應辦的一系列手續也由公司負責處理,用人十分靈活。
(三)可避免人才流失
被派遣人員的人事檔案由派遣公司調集和管理,在合同期間,派遣公司對派遣人員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,保證被派遣人員安心做好本職崗位工作,用工單位不用擔心人才流失,被派遣人員不合理、不規范的流動得到充分遏制,即使發生此類情況,也可以按協議由派遣公司協助索取賠償,從而將損失降至最低。同時人才也由“為我所有”轉變為“為我所用”,省去了長期固定聘用和留養人才的高額薪資,減輕用工單位的負擔。
(四)可減少人事(勞動)糾紛
用工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,派遣公司與被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,用工單位和被派遣人員是一種有償使用關系,沒有勞動關系,這樣,作為用工單位就避免了與工地臨時工被派遣人員人事(勞動)糾紛的發生,而且被派遣人員對日常考核的不同意見,也可以通過派遣公司統一協調處理,而省卻用工單位的管理精力,專心於事業的發展。
(五)用人機動靈活。
許多用工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,業務變化很大,采用人才派遣用人形式,可以在增加業務時增加人員,在業務減少時,減少人員,單位用人進出靈活,不受編制限制,人員進出手續由派遣公司進行專業化服務。
(六)可轉移用工單位的風險
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人才派遣協議,明確人才標准、人工地粗工數、待遇等,通過派遣公司或自己組織招聘、篩選、測評,用工單位確定人選。派遣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,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就職後,根據用工單位提供的派遣人員的工作表現,發放薪酬。派遣期滿,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續簽協議或終止合同。對用工單位來講手續簡、見效快、風險少,也更規范。
三、對個人來說,人才流動比較靈活,省去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。從被派遣人才自身看,不轉戶口、不轉人事檔案關系的柔性流動機制,不僅使他們的聰明才智得到充分發揮,而且又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勞動所得,從而實現了自身的應有價值。
求職者一旦成為被派遣人員,派遣公司即與其簽訂勞動合同,辦理社保、檔案掛靠等手續,享受規范的、合法的各種權益。派遣公司可以提供人事、勞動政策與法規方面的咨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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